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审核内容 | 具体情况列举 | 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与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 |
| 需出示以下证明之一: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县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县级或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DNA检验鉴定书。 |
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满三年或以上 | 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在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已办理居住登记的,予以认定。 |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
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在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之后办理居住登记的,或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尚未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但已于在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当年的8月31日之前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应提供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需补充证明材料。
|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还须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或房产证;(2)自建房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的);(3)工商营业执照;(4)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已在我市依法缴纳3年以上的社保清单证明;(上述(1)—(4)证明的起始日期均须是在其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5)本人凭居住满三年以上的佐证材料,向居住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综合管理队)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综合管理队)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核实后出具《居住证明》。 | |
随迁子女父母属境外人员(含港澳),其中一方在我市首次办理居住登记日期为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予以认定。 | 提供申请人的居住登记证明 | |
随迁子女父母属境外人员(含港澳),其中一方在我市首次办理居住登记日期为随迁子女读初一当年8月31日之后的,需补充证明材料。 |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还须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或房产证;(2)自建房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的);(3)工商营业执照;(4)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已在我市依法缴纳3年以上的社保清单证明;(上述(1)—(4)证明的起始日期均须是在其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5)本人提出已在当地居住满三年以上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 |
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 计算到中考当年的8月31日,随迁子女父母其中任意一方在我省缴纳社保累计满3年(即36个月)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 在本市参保的,提供申请人准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在本省外市参保的,需提供申请人参保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累计满3年的参保证明或参保明细。 |
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 随迁子女在小学毕业后,从初一开始在我市初中就读,中途没有在外市初中就读。 | 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 |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 | 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
备注:1.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已实施广东省居住证制度,原《暂住证》不能代替《广东省居住证》;2.社保保险指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大险种,五个险种中目前参保任一险种均可累计年限。在我省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即农保),亦可累计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