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报名图像应为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采集的考生本人正面免冠彩色头像。
2.图像应真实表达考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
3.图像应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
4.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
二、拍照要求
1.背景:应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可选用浅蓝色(参考值 RGB<100,197,255>)、白色(参考值 RGB<255,255,255>)或浅灰色(参考值 RGB<240,240,240>)。
2.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3.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4.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
5.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三、照明光线
1.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
2.建议配置光源两只(色温 5500K-5600K),摆设高度与被拍摄人肩部同高,角度为左右各 45 度,朝向对准被拍摄人头部,距离被拍摄人 1.5 米-2 米。
四、数字化图像文件
1.数字化图像文件规格为高 240 像素*宽 168 像素,分辨率 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 JPEG 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 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不超过 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 JPG。
2.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参考值:头顶发际距上边沿 15 像素至 20 像素左右;脸部两侧距左右边沿 25 像素至 30 像素左右)。
五、文件命名标准
图像文件可采用下列三类信息中的任意一种命名:
1. 报名数据库中已经存在的 10 位考生号;
2. 18 位身份证号;
3. 具有本市学籍的考生可用 9 位本市学籍辅号;不具有本市学籍的考生可用 19 位全国统一学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