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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积分入学纳税情况分值要求(东莞积分入学税收)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3-07 1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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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积分入学纳税情况分值要求

  以积分方近 3 个纳税年度在东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积分,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税款入(退)库日期统计,以实缴(退)金额计算。近 3 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入学的前3 个完整年度,如 2023 年申请积分入学,以税款入(退)库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积分,以此类推。本项目总分值上限不超过 100 分。

   (1)综合所得:

  积分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1元积 0.005 分。

   (2)经营所得:

  积分方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1 元积 0.005 分。(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积分方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由被投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1 元积 0.005 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

  积分方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1 元积 0.005 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1 元积 0.001 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THE END

TAG:所得  个人所得税  税款  积分  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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