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萧山区户籍儿童。
(2)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需在萧山区入园的非萧山区户籍儿童,包括:
1.杭州市区户籍,本人或父母在本区域内拥有独立产权房且实际居住的儿童。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
2.持有萧山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以下简称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含预计在2024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萧山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萧山区的儿童。
4.驻萧部队军人子女。
5.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萧山区的下列儿童: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6.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的服务于萧山区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萧山区的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其中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子女及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萧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妥善安排;D、E类来萧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由房产地(无房产按人才服务地)参照户籍生招收并统筹安排;F类人才及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来萧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由父母房产地参照房产生招收并统筹安排,如无房产的由人才服务地在房产生招完后招收并统筹安排。
7.工作地为萧山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8.在萧山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