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招生录取:
高中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是:考生的学业水平综合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以及享受政策性优惠的情况。
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结合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状况择优录取。具体录取规则为:
(1)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入围。
(2)比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
(3)综合成绩相同时,再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结果。
招生政策:
普通高中学校除划线招生外,还实行指标生、特长生、推荐生等多样化招生政策,促进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1)指标生:将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学校不低于60%的招生计划作为指标生计划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生录取实行最低分数线控制,按照考生所报指标生志愿分校择优录取。
(2)特长生:在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标准录取。
(3)推荐生: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平时综合素质特别优秀,但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学业水平考试未能正常完成或成绩有明显失误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依据学生所在初中学校至少两名资深教师提交的推荐信以及核实情况等资料,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由招生学校破格录取。
职业院校招生:(含五年制高职高专、高职高专中职部、城区中职学校、技工院校)
根据专业发展和就业岗位需求,对考生专业素质有特殊要求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后予以公告,可在招生录取前进行相关面试、体检或术科测试,进入学生档案,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考试。面试、体检或术科测试等成绩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一起作为职业院校的招生录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