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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5-12 0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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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招生

  以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

  (二)坚持属地化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区、县(市)为主,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县(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周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各区、县(市)教育局应在区、县(市)政府的领导下,持续推进落实中小学“四零承诺”,继续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完善新建学校招生范围和新建小区对口学校划分工作机制,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学区范围。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一区一策”,确保学位资源供需平衡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全面掌握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应及时根据情况做出研判,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要建立预警机制,如预测学校户籍内适龄儿童数接近学校可提供学位数,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并研究切实可行的招生政策。学位资源短缺的地区要综合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实施符合本区、县(市)实际的招生方式,如学位锁定制、购房落户时间限制、多校划片、积分制入学等招生方式。在新建学校、改扩建现有学校的同时,依托有条件的、办学水平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学校,推进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积极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二)坚持公民同招,确保“同权同责、同招同管”

  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区、县(市)学生(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入学需求,所在区(不含县、市)未招满的,经本区教育局同意,可以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区、县(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先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三)坚持“阳光招生”,确保公开公正、高效便捷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提前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布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要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效能的政策部署,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全市统一使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实现报名、入学材料比对审核和录取一网通办。要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杜绝“人籍分离”,利用学籍系统严控起始年级超标准班额。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7日—28日。

  三、工作任务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4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的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延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延缓入学。已申请延缓入学儿童,入学时与所在学区内其他儿童享受同等入学资格。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2.按学区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两个一致”要求或明确可视为“两个一致”的情况。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筹入学原则和办法。

  3.统一网上报名6月3日—14日,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7月8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7月9日—10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

  4.核验报名信息。6月17日—27日,对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验。7月11日—15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具体方式和要求由区、县(市)教育局确定。

  5.确认录取结果。7月19日前,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在我市居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实行对口招生。办初中招收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初中划分学区的,招收初中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置的小学毕业生

  我市小学应届毕业生,如对口初中为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确定的学位紧张需核验“两个一致”的学校,则应按区、县(市)教育局要求进行线上填报信息。区、县(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初中学校录取规则及统筹办法。

  3.返回户籍地初中就读。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户籍变迁等情况)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学籍所在区、县(市)招生政策升入初中学校。民办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就读。我市在外地就读的(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公办小学、民办小学、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要求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分别向毕业公办小学、毕业民办小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学校或教育局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填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4.切实做好俄语班招生工作。

  ➤允许哈尔滨市嵩山中学校、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哈尔滨市群力经纬中学校、哈尔滨市第三十九中学校、哈尔滨市第三十一中学校等5所学校的俄语班在全市范围内招生。

  ➤允许哈尔滨市文府中学校、哈尔滨市阿城区朝鲜族中学校、哈尔滨市双城区第六中学校的俄语班在其所在区范围内招生。

  志愿到初中俄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允许招收俄语班的学校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招生在7月10日前完成。俄语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填写招生名册,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统一提档。

  5.报名招生时间安排。

  ➤6月3日—6月17日,对口初中为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确定的学位紧张需要核验“两个一致”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须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

  ➤6月17日—27日,对公办初中学生信息进行网上核验。

  ➤7月8日,将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

  ➤7月9日—10日,对报名民办初中但未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信息进行补充。

  ➤7月19日前,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含完成小学升对口初中学生信息导入和补充),并陆续发放公办初中入学告知信息。

  (三)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教规〔2020〕1 号)、《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细则》(哈教规〔2020〕1号)和《2024年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执行。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招生报名均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与审核。

  (四)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区、县(市)要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重点关注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指导学校在招生后,将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情况与招生前摸排台账比对,对未在本学区入学的适龄儿童逐一建立台账掌握去向,确保每名适龄儿童都接受义务教育,持续巩固我市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成果。

  2.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健全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教育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青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采用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送教上门的方式,科学合理安置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经评估不适合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应收尽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应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各区、县(市)教育局要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和残疾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的需求情况,确保随班就读学位,确保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应随尽随”。

  3.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适龄随迁子女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我市居住的居住证。区、县(市)教育局要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确保“应入尽入”,各中小学校(含民办)不得直接招收随迁子女入学。

  4.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在我市居住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优抚对象统筹优待安置办法。

  5.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备案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学校要认真审核外籍学生资格,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教规〔2021〕7号)的有关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真实性,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各区、县(市)招生工作方案须经区、县(市)政府批准,于5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健全协作应急机制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本区、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应急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作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市和区、县(市)教育局及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我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政策和举措,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四)强化监管问责

  市教育局将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评价区、县(市)教育局工作的重要内容,招生工作期间对信访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流程监管,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纪依规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发生问题,不在第一时间处理的区、县(市)教育局及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严肃问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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