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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8-05 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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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办基〔2024〕10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教育局统筹指导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学校招生工作和入学监管工作;各招生学校按照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完成本校招生入学工作。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坚持免试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测评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公办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学生按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坚持适龄儿童随父母生活的原则,坚持户籍与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一致原则。

  (三)坚持划片就近入学原则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持续平稳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逐步实行单校划片;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确保划片相对就近入学落实到位。

  (四)坚持公办学位为主原则

  各县(市、区)要加大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抓好新建、改扩建公办学校项目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五)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含功能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跨区招生、超范围招生。

  (六)坚持公平、公开原则

  各县(市、区)要使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河南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办理平台,开展学生信息采集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信息发布等工作,全面实行阳光招生、规范招生。采取多种途径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二、招生入学办法

  (一)招生对象

  1.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属地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2.初中:具有属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入学程序

  1.发布招生政策。各县(市、区)教体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20日前,制定本辖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学区(片区)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并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招生工作方案于6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2.报名。适龄儿童家长按照所在县(市、区)招生方案要求进行报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河南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办理平台7月13日前完成网上信息采集8月15日前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学校审核结束后,汇总相关材料报属地教育部门进行复核录取。适龄儿童家长(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学生信息的或登记学生虚假信息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到学区内学校就学的资格。

  3.录取报到。各县(市、区)教体局、各招生学校完成资格审查、确定录取结果,8月26日前通过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利用线上线下发布录取公告等形式公布录取结果,安排学生到校报到。

  (三)特殊群体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随迁子女入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实行“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2.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申请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辍学。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4.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入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破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从治理择校热、消除大班额、控辍保学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等方面,周密谋划,制定方案。中心城区各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要同步进行,各招生学校要在属地教育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同一时间节点、同步推进招生各环节的工作,确保2024年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科学优化学校布局

  各县(市、区)要按照“十四五”期间城乡义务教育布局规划,严格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持续优化学校空间布局,确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与区域人口变化特别是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满足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划片入学需求。

  (三)推动优质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差距,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各县(市、区)要通过提高普通高中招生分配生比例的方式,为薄弱初中学校的学生升入省、市级示范性高中增加机会,促进各初中学校生源均衡。

  (四)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坚决防止因贫、因病辍学。要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名工作中,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根据招生入学工作需要,如实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六)严格控制班额招生

  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超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各学校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22〕105号)要求设置班额,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七)加强招生入学学籍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学籍是招生入学结果的体现,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按照招生名单及时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规定,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八)严格落实纪律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九)加强监督问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把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和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阳光招生和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和学校,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取消各种评优评先资格,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责任管理部门和人员予以问责。

  (十)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教体(育)局和学校要设立专门的招生咨询窗口和热线电话,做好招生入学政策和群众关心的问题释疑工作。要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发布会、微视频、专栏解读等方式解读招生入学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持续宣传“双减”、普通高中招生分配生政策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工作举措和成效,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

  附件:

  许昌市各县(市、区)招生咨询电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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