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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测试防疫安全须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26 07:25:56
The Beginning

  为落实我市疫情防控要求,确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安全,参加202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测试的考生须严格遵守以下防疫工作要求:

  (一)考生须从即日起,在“招考资讯网”下载个人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须自7月18日开始,如实填写个人健康卡,签署安全考试承诺书,并在8月1日测试现场交工作人员。

  (二)考生须于7月18日前申请天津健康码,并凭健康码“绿码”进入测试现场参加测试。

  (三)7月18日至全部招生测试结束期间,考生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要离津,并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保持居家或家校两点一线,尽量避免与外地来津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聚集。

  (四)考生若在7月18日至测试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立即通过市公安局咨询电话报备,并携带测试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测试:

  1、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病状;

  2、有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或风险调整为低风险且未满14天地区)活动轨迹;

  3、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史的考生。

  (五)考生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擅自到现场参加测试,须通过市公安局咨询电话报备,单独安排测试:

  1、属于第四类须立即通过市公安局咨询电话报备情形,但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

  2、测试当天自测体温达到或超过37.3℃(无论是否能提供测试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六)测试期间,考生应全程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安排,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除必要程序外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并配合进行“津门战役”二维码扫描、体温检测、天津健康码出示、提交个人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等防疫工作,以上条件均合格后方可进入测试现场,测试全程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测试期间出现体温异常、呕吐、腹泻等症状时,考生要及时主动向工作人员报告,并按天津市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处理。

  (七)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的考生,以及在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将取消测试资格,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THE END

TAG:测试  考生  承诺书  疫情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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