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可报考普通类。
1.考生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2.考生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①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②考生父或母属我市区县级(含)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资者,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③考生父或母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考生随军将户籍落户我市的;考生父或母因复员(转业)到我市,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④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考生随父或母将户籍落户我市的。
⑤考生因家庭变故(指父母离异、死亡等非正常情况),考生随父或母或监护人将户籍落户我市的(父或母或监护人原户籍应为我市)。
⑥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3.原户籍非我市的考生(除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外),考生及父或母须落户我市3年及以上,考生须具有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非我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我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佐证材料(须同时提供连续3年及以上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材料)。
5.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的。
具有普通类报考条件规定情况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普通类。从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起,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类,须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学力证明(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具有艺术、体育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除外)。
(二)高职对口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类。
1.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2.具有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符合普通类第2项规定情况之一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中职直升类
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 “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四)单考单招类
报考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的人员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学籍。消防单招仅面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开展,其报考资格由消防部门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