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须提交材料目录
材料种类 | 序号 | 基本材料 | 备 注(需提供材料的对象) |
身份证明 | 1 | 身份证原件 | 所有内地申请人均须提供 |
2 | 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 顺德区户籍人员提供 | |
3 | 顺德区居住证原件 | 非顺德区户籍人员提供 | |
4 | 学生证原件 | 区内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 |
5 | 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 驻顺德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 | |
6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顺德区签发)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 港澳台居民提供 | |
学历证明 | 7 | 学历证书原件、学历鉴定证明原件 | 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申请人须提供。 |
8 | 《港澳台学历认证书》或《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 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 |
普通话等级证明 | 9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 ⑴普通话证取得必须符合属地化原则,在广东省外取得的证书,须提供当时当地在读证明或连续六个月当地社保证明或户籍信息等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⑵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并符合上述属地化原则)的不需要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10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⑴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⑵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办法详见广东省认定公告,见附件1)。 |
照片 | 11 | 彩色证件照片 | 提供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要求:近期免冠彩色头像,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无边框,图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形、无PS处理过的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与报名上传的照片、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同款,物理尺寸为25mm*35mm)。 |
职称 | 12 |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