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做好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有关精神,促进教育公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和两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常住人口逐年增加,我市义务教育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切实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解决随迁子女入学的焦点、难点问题,使异地务工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履行职责,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继续实施积分入学
(一)各区应制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建立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学历、技能为核心指标的按积分享受公共教育服务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积分项目、标准和分值,统筹安排学位。荣获我市“见义勇为”、“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应予以加分。各区可视具体情况合理增加积分项目,科学设置项目分值。
(二)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取“一站式”网上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并联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共享义务教育入学的资料信息,为学生入学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不断增加公办学位供给
(一)各区要建立义务教育常住适龄人口数量和学校承载能力的预测机制,按照就近入学、学校布局与人口分布相适应的原则,考虑学位需求变化趋势,科学编制学校建设规划,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求。
(二)各区要按照《珠海市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提升基础教育发展水平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8年)》和本区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落实教育发展规划,保障教育用地供给,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学校建设,增加公办学位供给。
四、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教育质量
(一)各区要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严格核准其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并集中向社会公布。要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等违规行为,要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区应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集团化办学体系,鼓励采取委托管理、公办学校帮扶等形式,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通过派驻教师、跟岗学习、师资培训、共享资源、统一教学要求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加强统筹协调
(一)各区要将常住适龄随迁子女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具体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统筹落实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管理责任。
(二)我市公安、人社、卫计、不动产登记等单位要按照部门工作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随迁子女入学需求预测、政策宣传、资料核查、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工作,统筹推进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三)各区要主动联系新闻媒体,深入学校、企业、社区,通过现场咨询、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四)各区要加强信息公开,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公示积分入学名单,公布学位安排结果,提供咨询和申诉渠道,积极稳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
(五)各区要加大义务教育招生的违规查处力度,加强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区要健全随迁子女教育和管理机制,保证随迁子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与户籍学生平等的权利。学校要采取针对性地教学帮扶措施,加强与家长沟通,帮助随迁子女融入集体,促进其健康成长。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通知》(珠教〔2014〕4号)同时废止。
(二)各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