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暂缓定期注册结论:
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每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