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湛江市教育局关于湛江市幼儿园秋季招生工作意见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秋季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透明,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粤办函〔2019〕12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幼儿园招生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7号)和《湛江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湛府办函〔2019〕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本《工作意见》。
《工作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引导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为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四大部分,1500余字。
第一部分,招生工作原则。
(一)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管理和统筹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安全、公开、有序进行。
(二)幼儿秋季入园年龄为3-6周岁,公办园学位紧张的县(市、区),小班幼儿当年8月31日前须满3周岁,中大班幼儿当年8月31日前分别须满4周岁、5周岁。
(三)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入园,除健康检查外,不得对幼儿和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四)为实现国家、省提出的“到2020年,公办幼儿园人数占比达到50%以上”的发展目标,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对照差距,指导公办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措施扩充教育资源,扩大招生规模,各公办园在建项目须抓紧施工建设,争取今年秋季开始招生。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市属国企办园和其他公办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以满足各街道办(乡镇)学位的需求,各幼儿园招生计划于4月20日前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幼儿园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和班数。
(六)幼儿园招生要落实国家、省及市等相关优抚政策。
(七)幼儿园不应拒绝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第二部分,招生工作安排。
(一)教育部门公办园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实际科学制定招生方案;市属机关公办园、市属国企公办园、部队幼儿园、大学附属幼儿园及集体公办园由其主管单位根据实际科学制定招生方案;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入园,剩余学位面向社会以公平、公开方式进行分配,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5月30日前对外公布属地公办园招生方案。
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招生根据属地教育局的相关规定实施。小区配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入园,剩余学位面向附近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6月10日前将本地所有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备市教育局。
(二)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坚持招生公示、报备制度,要将本园办学类型、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生年龄、招生人数及招生流程等招生工作情况提前在园内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公示。
幼儿园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灵活采取网上报名、非接触式提交材料、电话核验或分散验证等形式组织报名,避免因招生工作导致人员聚集。
第三部分,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加强对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区域招生方案,并及时公开本区域招生工作的信息,包括本区域招生方案、招生日常安排、幼儿园名称、招生范围等;认真审核幼儿园招生计划及宣传资料,积极引导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二)积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幼儿园尽量扩大面向社会招生的范围,协调好非本地户籍幼儿入园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一)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管理和统筹安排属地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坚持“尊重历史、着眼长远”。我市幼儿园办园形式多种多样,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大学及私人设置的幼儿园,一直以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大学设置的幼儿园招生主要由其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工作意见》尊重历史,同时力求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公正。
(三)坚持“覆盖全面、把握重点”。力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招生管理文件精神的同时,立足实际,重点关注、突出推动解决我市幼儿园招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