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报名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二)父母双方持有效的兴宁区各派出所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随父母在兴宁区居住且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除中、重度残疾儿童可以选择到特教学校、辅读班、送教上门或随班就读外,轻度适龄残疾儿童都应随班就读。
上述招生对象须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1)户口簿(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各自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医学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等)。
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的南宁市城区(不含乡镇)常住户籍适龄儿童,按兴宁区回迁住房住址或实际租房住址就近入学(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有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安置协议、城区(开发区)拆迁部门的有关证明和现住地社区居委会(单位)证明,到服务地段的兴宁区公办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所有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统一A4纸)。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户口簿(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少年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各自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医学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
(2)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有效的兴宁区各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兴宁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4)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凭证、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所有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统一A4纸)。
材料说明:
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须持有效的兴宁区各派出所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在兴宁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已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和合法稳定就业材料的持有人(签订人)须一致,且为申请就读随迁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址应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
(1)居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3)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2020年一年级新生报名流程:
报名时间:
2020年7月11日、7月12日(星期六、星期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各公办小学可根据招生实际情况、疫情防控需要,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对报名时间进行合理优化和调整。
报名地点:
在兴宁区居住地所属服务路段的公办学校。
发放入学通知书时间:
(一)7月25日-7月26日,各小学将核准后的本市户籍新生名单张榜公布,并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家长持户口簿领取);同时公布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名单。
(二)7月30日-7月31日,各小学公布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录取学校,其家长持户口簿到录取学校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如因疫情防控需要调整招生时间,有关安排将另行通知。
兴宁区教育局地址和招生联系电话:
兴宁区教育局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固定电话:0771--3295150、329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