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是指在桂林市区居住务工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其随迁子女申请在桂林市区中小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
在撤县设区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临桂区户籍随迁子女申请进入象山、秀峰、七星、叠彩、雁山五城区中小学校就读的,仍可享受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就读条件
随迁子女申请在桂林市区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应符合“一证双合法”和“三个满1年”的条件,
即:外来人员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居住证》领取时间、连续就业时间和连续居住时间满1年的,其随迁子女可在桂林市区申请入学。
1. 《居住证》。外来人员首次领取《居住证》时间应满1年(截止日期按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计,下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外来人员领取的《居住证》存在逾期未签注、首次领取《居住证》时间或最近一次签注时间不满1年等情况的,原则上不能作为随迁子女申请就读的依据。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为《居住证》持有人在流入地拥有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等(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上述就业证明的签发(订)时间应满1年且在有效期内。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为《居住证》持有人在流入地拥有合法稳定居住场所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须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房屋租赁合同(须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完税凭证或发票)等(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商业用途场所不得作为合法住所。上述住所证明的签发(订)时间应满1年且在有效期内。
4.上述“一证双合法”证明材料的持有人(签订人)须一致,且为申请就读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5.入学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址要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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