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9〕20号)要求,为确保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完善成绩管理,规范成绩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转入的认定对象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读、具有我省户籍的普通高考报名考生,已参加过当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可持当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开具的成绩证明,申请认定我省相应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二、成绩转入的认定科目
1.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受理省级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转入成绩的认定。
2.凡申请外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的考生,其需认定的考试科目名称应与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名称一致,方可认定。与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名称不一致的,不予认定。
3.凡申请成绩转入认定的考生,其已取得合格成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相关科目,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认定后,不再参加我省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若考生参加我省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其原成绩不再予以认定。
三、成绩转入的认定办法
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外省成绩转入认定办法如下:
1.外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使用原始分数与等级成绩(或标准分数与等级成绩)同时评定的,则依据其等级成绩进行认定。其合格(含)以上等级均认定为“合格”,不合格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2.外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的,其合格(含)以上等级均认定为“合格”,不合格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3.外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的,其合格成绩认定为“合格”,不合格成绩认定为“不合格”。
四、成绩转入的认定程序
1.考生在我省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报名。
2.通过普通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填写、上传成绩证明资料等,并等待审核。
3.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开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至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进行成绩转入认定。
五、其他
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成绩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并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