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助推义务教育“双减”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优质均衡发展原则。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集团化办学、校际合作等举措,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进一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充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2.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学区制,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科学划定施教区,施教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3.坚持特殊群体接受平等教育原则。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体系,依法保障贫困家庭子女、适龄残障儿童少年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而失去受教育机会。
4.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
5.坚持区镇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辖区内小学和初中的入学工作,由各区镇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各区镇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三、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中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其他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初中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六年制);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的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3.户籍生认定的补充说明
2019年1月1日之后落户我市的新市民家庭,其子女要作为户籍生入读我市公办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的,必须同时将该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迁入我市。
(二)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办法
(1)网上报名
符合当年度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户籍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于5月9日~5月31日登陆“昆山市幼儿园、中小学招生入学填报系统”(网址:https://rx.ksedu.cn),按《2022年招生入学填报手册》提示,注册登录后,进入“户籍生填报”,填写相关信息。申请人也可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ks.gov.cn)的“招生入学”进入本系统,还可通过“智慧昆山APP”进行填报。
(2)现场材料审核类型
①住宅类房产(含集体户口有房)
系统审核后如果显示“需到现场审核”,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昆山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报名表(户籍生)》,确认相关报名信息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小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1日到所填报的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系统审核后如果显示“审核通过”,家长无需再到学校进行现场审核。
②宅基地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昆山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报名表(户籍生)》,确认相关报名信息后,宅基地类型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1日到所填报的学校进行现场审核。
③房屋被征收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昆山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报名表(户籍生)》,确认相关报名信息后,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相关证明,于6月11日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相关证明,于6月11日到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④昆山户籍无房(含学位被占用、非夫妻共有等)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的昆山户籍人员子女入学报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昆山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报名表(户籍生)》,确认相关报名信息后,于6月11日持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婴儿出生证(小学)和租房合同等材料到各区镇(地址见附件)现场审核,由教育局会同各区镇根据工作单位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
⑤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
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婴儿出生证(小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1日到所属施教区的学校进行现场报名和材料审核认定。
⑥教职工子女
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跟随父母就读的初中学生不享受四星级高中指标生分配名额)。区镇公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直属学校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学校。公办学校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办法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办法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和《昆山市2022年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执行。
(三)入学要求
控制班容量,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班容量原则上均控制在50人以内。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坚持“零择校”原则。
公办初中招收的初一学生,入学时即在本校注册且在本校连续就读3年的,中考时有资格参加四星级高中分配名额的录取。
昆山市体育运动学校招收体育专项学生30名,文化教学点设在昆山市第二中学(西校区)。具体招生办法按照《昆山市2022年体育运动学校招生简章》执行。
学校必须在8月15日前,向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昆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
(四)施教区认定细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具体细则如下: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如该合法固定住所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房屋产权,需在对应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统筹安排。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认定一户子女家庭学区生。
2.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市教育局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5.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 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
6.学校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合法固定住所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认定一名学区生(同一家庭多名子女除外)。
2018年登记使用过学位的房产,如在2019年3月1日之前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的可跨学段使用,2019年3月1日之后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的,每5年认定一个幼儿园及义务教育段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子女除外)。
2019年秋季入学起,同一合法固定住所每5年认定一个幼儿园及义务教育段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子女除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遵守防控要求,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
2.依法保障权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一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并全力做好劝返工作。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由各区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规范入学行为。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遏制“超大规模”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入学日程安排,严格按照要求审核录取,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4.关爱特殊儿童。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置方式,就近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建设并使用好融合教育资源中心,配备专兼职特教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工作。对无法到校就读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送教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或普通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5.严肃招生纪律。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6.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执行苏州市中考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7.强化纪检监督。切实加强招生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工作。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另行发布),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出现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等的,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