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次:
适龄幼儿家庭应具有服务区正式户籍,适龄幼儿户口应随父母(或父母一方)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房屋产权证两者相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幼儿,可按正常入园办理:
1.父母离异,适龄幼儿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服务区。
2.适龄幼儿为孤儿,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服务区。
3.父母双方均为非服务区户口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长期支援边疆建设者,适龄幼儿为服务区户口,或住房在服务区。
4.适龄幼儿随父母在直系上一辈处落户,且无户口迁移史。(幼儿父母在城区无其他住宅房性质的房产)
5.若父母与直系上一辈共有房产,原则上幼儿父母房产所占份额不低于30%。
6.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父母在服务区稳定租住两年以上。
(2)父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3)其子女符合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
(4)父母按规定在本市持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2021年6月30日前参加社会保险,且持续缴纳)。
另外,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也可按正常入园办理。一是宜城街道集体户口子女入园,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在常住地服务区幼儿园入园;二是城市重点工程项目被拆迁户子女入园,凭拆迁安置相关手续,自主选择户口所在地或安置房所在地服务区的幼儿园入园;三是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园,凭市委组织部颁发的《陶都英才卡》,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局安排到相应的优质公办幼儿园。
第二批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登记,经公开方式确认后入园。
1.适龄幼儿家庭(或父母一方)拥有服务区房产。
2.适龄幼儿家庭拥有服务区户籍。
3.幼儿父母(或父母一方)在服务区与直系上一辈共有房产。
4.服务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服务区取得居住证一年以上,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