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和《省通知》的规定,《市招生通知》明确,今年开始,民办学校的招生对象条件与当地公办学校相同。在招生报名开始前,已符合当地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学生可以报当地民办学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报名儿童少年进行资格审核。
公办民办小学招生对象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
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本市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本市的儿童少年;
驻杭部队军人子女;
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市的下列儿童少年: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本市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本市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本市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儿童少年。
2020年入学的上述儿童少年应同时满足: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出生,或往年经入学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