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区2020年小学怎么录取?公民办有区别吗?
注意!海曙直属小学和镇(乡)、石碶街道小学报名和录取办法有区别,大家需要仔细查看!
直属小学报名和录取办法
公民办学校录取基本流程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民办小学第一志愿录取、第二志愿补录。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第一志愿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第二志愿补录,如第二志愿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区教育局核定并公布。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具体操作规则另定。市属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等工作由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2.公办小学录取: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以下第一批次适龄儿童予以录取:
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一)公办小学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1.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1)学校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①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小学服务区,而且同一套房子内没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②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③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一直无自有住宅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④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2)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①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租赁房(含国家直管公有住房),而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自有住宅房的;
②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空挂户口)的;
③户籍为海曙区内集体户口的;
④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
⑤入学前在区外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后户籍迁入我区要求入学的儿童;入学前在本区内办理延缓入学后户籍对口学校发生变化的儿童。
2.在海曙区有房产无户籍的适龄儿童
在海曙区无户籍,但父(母)有住宅房(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或母亲)的适龄儿童,到房产所在的服务区小学报名登记,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入学。
3.根据上级及本区有关政策要求,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
按照《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入学条件。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本区小学的,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20年4月30日,在海曙区暂住一年以上并持有效《居住证》,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②父母一方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2020年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区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③父母一方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20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2)报名录取规定。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经网上预报名,初审合格者,可持该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今年招生计划,以父母一方年度积分高低作为先后顺序予以录取。
(3)已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购有自住房,其子女不再适用流动人口招生政策,除房产在海曙区的将不再安排入读本区学校。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不再作为民办学校补录对象。
镇(乡)、石碶街道小学报名和录取办法
公民办录取基本流程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小学同步录取
1.民办小学录取。参照区直属小学录取办法。
2.公办小学录取:参照区直属小学录取办法,超出学额部分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入学。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一)公办小学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1.区域内有户籍或有房产的适龄儿童
(1)分批有序招生。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乡)、石碶街道小学须严格按下列顺序进行招生:
①适龄儿童户籍在本学区且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②适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③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以上①②③类适龄儿童,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入学。
(2)拆迁过渡家庭适龄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教辅室报名,由教辅室统筹安排入学。
(3)根据上级及本区有关政策要求,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4)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5)入学前已办理延缓入学手续,与现户籍对口学校发生变化的适龄儿童,由各教辅室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6)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7)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儿童,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二)随迁子女量化入学
按照《海曙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执行,入学条件和入学程序参照区直属小学,由各教辅室负责实施。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不再作为民办学校补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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