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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2021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点设在龙港中学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0 00:33:43
The Beginning

  今年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点设在龙港中学,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10月11日-15日,考试时间:10月16日-10月17日。

  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要求,考试务必提早到达考点,请考生仔细阅读考试须知!

  附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

  一、应考人员凭本人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缺一不得进入考场)。

  二、《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和《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科目试题为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按提示涂写基本信息,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考后收回。其它科目均为客观题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做草稿纸使用。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普通钟表,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不得携带使用计算器。

  四、使用答题卡方法

  1.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2.开考铃响后,才能答题。要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用2B铅笔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3.填涂技巧: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以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

  4.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五、注意事项

  1.拿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题卡有无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2.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要按规定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基本信息;按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否则,阅卷系统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

  3.不允许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正面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上的成绩无效。

  考生配合防疫须知

  一、考生应提前做好各项防疫准备

  (一)全体考生应当提前申请“浙江健康码”(以下提及的健康码均专指“浙江健康码”)和“通信行程卡”(以下简称“行程卡”,为方便打开,建议使用手机微信下载小程序“通信行程卡”)。考前不要去国(境)外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建议考生在当地应接尽接新冠病毒疫苗。

  (二)浙江各地“健康码”在省内互认(如为中高风险地区的除外)。

  二、考生应服从现场疫情防控管理

  考前,考生应凭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行程卡,从规定通道,经相关检测后进入考点。考中应服从相应的防疫处置。考后应及时离开考场。在考点时应在设定区域内活动。

  (一)按实际参加首科考试日计算,考前28天内入境人员和考前21天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二)所有考生及考务人员进入考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浙江“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且到访地右上角无*号标记以及现场测温37.3℃以下(允许间隔2-3分钟再测一次)。另外14天内有省外来浙返浙的,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考生考试期间出现相关症状或发现有与疫情相关情况的处置。考试时出现咳嗽等相关症状或发现有与疫情相关的可疑情况,经调查无流行病学史的受控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备用隔离机位)考试,有流行病学史或不能坚持考试的受控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排查。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专业技术资格类的考试,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规定,“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因此,若非我省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加之受疫情影响,造成无法参加考试或成绩不能使用的,考生自负责任。

  (二)省级各类人事考试,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须在网上填报“健康申报表”并提交“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三)成绩滚动管理的专业技术资格类考试,考生如有合格成绩,因受疫情影响被旅行管制、隔离、参加防疫工作,以及在考点考场因防疫管理考试被阻止或终止的,由考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准后,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长一年。具体方法,可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办事指南”栏目,查看《关于受疫情防控影响的资格考试 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规定》。

  (四)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在考点门口入场时,要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健康码”、“行程卡”,并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卡”、“身份证”、“准考证”。

  (五)考生需全程戴好口罩,除在需人脸识别身份验证时,应摘口罩配合(保持安全距离)。

  (六)在备用隔离考场(备用隔离机位)考试的考生,应在当场次考试结束后12小时内,到定点医院排查。

  (七)受疫情影响,考点学校如果禁止外来车辆入内的,请考生尽量选择车辆送接或公共交通出行;考虑到入场防疫检测需要一定时间,请确保至少考前1个小时时间以上到达考点、考前30分钟之前到达考场教室门口,逾期耽误考试时间或不能入场的,自负责任。

  (八)除上述要求外,请考生持续关注考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并遵从所报市级考区当地的疫情防控具体要求。

  (九)考生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注:流行病学史,是指在规定受控的时限内,有国(境)外和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密接史”。规定受控的时限,包括集中隔离、居家观察、社区监测(限定活动场所)的时间,届时具体天数要求,按政府防疫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三、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2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本规则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4号)修订。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 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31号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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