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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班生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1.符合第一至第三批入学条件且即将升入二至五年级和八年级的学生。
2.市区公办学校(包括石门路学校和世纪路学校)之间不转学。
3.学年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二)安排原则
1.根据市区学校空余学位情况,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2.市区学校无空余学位的,根据附近镇(街道)学校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3.转学不得变更年级,以全国学籍系统内的年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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