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义务教育中小学课后服务政策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愿参加
学生参加学校课后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并告知服务事项。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二)坚持全面覆盖
统筹考虑城乡差异、学段差异、地域差异等因素,因地制宜,实现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
(三)坚持成本分担
学校课后服务应坚持公益性、非盈利性。采取财政适当补贴、家长合理分担的方式,确保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筹措到位。
(四)坚持规范服务
围绕指导完成作业、拓展兴趣素养、促进全面发展,一校一案,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形式。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切实保障师生安全。
二、工作安排
(一)服务对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在校学生。
(二)服务时间
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中午及下午放学后,小学和初中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00。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三)服务内容
学校课后服务内容应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时间,可采用“1+X”模式,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高课后服务质量。“1”是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辅导答疑;“X”是指导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初中学校可探索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加强课后作业(训练)的针对性、实效性。
学校应结合实际规划设置好课后服务项目,加强课后服务项目审核,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所有开展的课后服务项目均不得给学生布置额外家庭作业,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四)服务方式
1.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各区教育局可组织区域内优秀特长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2.学校可按规范程序引入社会机构和个人为学生提供课后服务项目。学校要对参与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进行遴选,把好入口关、监管关、考核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接受监督。
遴选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机构以及具备指导能力的高校教师、退休教师,少年宫、文化馆、科技馆、体育俱乐部等社会机构的教师(指导员),科学家、运动员、教练员、艺术家、能工巧匠、民间艺人等各领域专业人才,其他符合活动需求的公益人士、家长及志愿者等。
3.学校可因地制宜用好社区活动中心、少年宫、科技馆、高科技企业、德育教育基地、劳动教育基地、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文化馆、社会体育场馆等校外教育资源,开展参观、学习、训练、体验等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收费
课后服务所需经费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
课后服务收费坚持家长自愿、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兼顾家长承受能力的原则,收费标准全市统一为小学130元/生·月、初中110元/生·月,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课后服务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因故中途退出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可退回剩余费用,退费按天计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减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课后服务收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其因提供课后服务发生的费用计入学费成本。
(二)核增绩效工资
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教师课后服务补助”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作总量的基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完善具体发放办法。对外聘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