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和条件
1. 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户籍及家庭住址在我校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驻新泰部队(艰苦边远地区)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我市招商引资、高层次人才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 招生条件及类别界定
第一类: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均在我校招生范围内且在房产地址实际居住,按房产确定入学。
第二类: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具有城区户籍,户籍不在我校招生范围内,但在我校招生范围内有房产且实际居住的,按房产确定入学。
第三类: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具有我校招生范围内户籍、父母确无房产,但长期居住在我校招生范围内的,以户籍地址为依据确定入学。第二种:适龄儿童、少年从出生落户到入学,和母亲(或父亲)户口一直落在(外)祖父母家且中间没有发生户口迁移,同时三代一直未曾分居(即未分户),且父母在城区确无房产、(外)祖父母的户口和房产都属于我校招生范围内的,以户籍地址为依据确定入学。
第四类: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我市城区以外户籍,在我校招生范围内有房产且长期居住的,以房产证地址为准确定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在我校招生范围内有房产且长期居住的,适用本条。确因受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回户籍地或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学校就读。
第五类: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我市城区以外户籍,在城区确无房产,但父母(法定监护人)实际在我校招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址确定学区。第二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在城区无房产但在我校招生片区内长期居住的,参照本条。确因受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回户籍地或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