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试行)》
办学资质方面
1.严禁无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无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有证无照、有照无证开展校外培训。
2.严禁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严禁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4.严禁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5.严禁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
6.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证照。
7.严禁未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
8.严禁使用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场所。
9.严禁将学校教室出租或出借给在职教师举办培训班。
10.严禁无证开展线上培训。
从业人员方面
11.严禁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12.严禁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3.严禁聘用无教师资格的教师从事学科培训。
14.严禁出现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15.严禁使用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未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的教师上课。
16.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17.严禁聘用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
18.严禁不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
招生宣传方面
19.严禁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20.严禁与在职中小学教师合作招生、有偿招生。
21.严禁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22.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3.严禁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24.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
25.严禁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
26.严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宣传。
27.严禁泄露家长和学生信息。
收费管理方面
28.严禁超过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学科类培训)。
29.严禁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30.严禁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31.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32.严禁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33.严禁使用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34.严禁不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严禁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设置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35.严禁开具虚假发票或不开发票。
培训行为方面
36.严禁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传播错误价值观、违法传教或开展宗教活动、宣扬或从事邪教等言行。
37.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和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38.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39.严禁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40.严禁未按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
41.严禁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
42.严禁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3.严禁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4.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45.严禁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