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答复中明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观上是故意而且针对特定学生,具有相对性、持续性,非因疏忽而没有关注到学生的需求;
行为表现上,可以是对学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指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导致学生得不到老师的关注和正常的同伴关系,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教育部指的是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并非指不能坐最后一排!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咨询,教育部还有哪些答复呢?
问第10条规定了停课或者停学的教育惩戒措施,这两种措施有何区别?答
答复:《规则》第十条所指的停课和停学在程度上是有轻重之分的,停学重于停课。一般情况下停止上课的时间不超过一天,或者某几天的某个时间段、某个课程停止上课,是停课;而停止上课的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属于停学。
问: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是指取消其在该校的学籍吗?该生不能在同等普通高中及职业学校读书了?
答:《规则》所指“开除学籍”,是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其学籍仍保留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但学生和学校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教育管理关系。
转学不是一种权利,开除学籍后不存在转学的情况。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后,学生是否可到其他学校继续接受教育,需要看相关学校的要求和意愿。
此外,被开除学籍的高中阶段学生,如经过自学达到高中毕业同等学力,仍可以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高考,经高等学校录取后,还可以取得高等学校的学籍。
问:第10条规定了停课或者停学的教育惩戒措施,这两种措施有何区别?
答:《规则》第十条所指的停课和停学在程度上是有轻重之分的,停学重于停课。一般情况下停止上课的时间不超过一天,或者某几天的某个时间段、某个课程停止上课,是停课;而停止上课的时间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就属于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