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防范化解民办教育重大风险工作,对各类民办学校办学问题进行排查和规范,特别是2017年以来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初步形成了线上线下联动管理体系,为校外培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招生、虚假宣传、携款“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仍然存在。
为认真贯彻2020年度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民办教育要规范提升”的要求,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巩固成果,持续抓好专项整治“回头看”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分析研判、查找薄弱环节,找准问题症结,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办法;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不间断地再排查、再整治,确保摸排全覆盖、无死角,按照思想不松、行动不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要求,对摸排出的重大问题、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逐项分析原因,持续用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创新举措,不断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
(一)上线运行信息管理平台
为进一步提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长、培训机构和社会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教育厅建立了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jyaqbz.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将利用“互联网+教育”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通过管理端、机构端和家长端,提供机构情况、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收费标准、教师和学生信息、年检年审、风险预警、舆情分析、群众投诉(建议)等多项功能,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公开化、透明化。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抓紧录入和完善管理平台信息,尽快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运维工作,保证平台信息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二)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监管优势,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与当地金融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建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机构在资金安全、履约行为、意外事故防范化解等方面的保障水平。
1.建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校外培训机构要自主选择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和学杂费收取等。专用账户相关信息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与管理平台进行对接,确保管理平台能及时掌握机构办学信息、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风险预警,逐步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的全额监管。
2.严格执行 “三个月收费”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应与教学安排保持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学杂费,收费信息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公示。
3.严控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专用账户资金最低余额存入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确定。专用账户资金实行分期存入、分期划回的管理方式,即校外培训机构按每三个自然月为一期,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最低余额,每期资金存放时间为1年。
4.明确专用账户资金用途。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挪用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不得用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进行抵质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后,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划回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发生“跑路”等特殊情形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优先用于学费退还、教职员工工资支付等支出。
(三)购买安全保障责任险
各地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国有大型保险公司为参加培训的所有学生购买“教育培训安全保障责任保险”。保费可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扣代缴,参保学生信息和数量应与当月参加培训学生一一对应,投保信息应及时上传管理平台,并在培训班级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四)规范使用培训合同
教育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联合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就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培训服务、培训收费、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提出了规范性条款。各地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合同文本内容,制定适合本地的培训示范文本。
三、强化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防范和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和办法。
(二)强化人员保障
各地要落实专人负责平台管理,督促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专用账户开设和保险购买。加强信息审查,确保信息准确,保证平台在10月上线运行,实行线上管理。同时,要加强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平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组织检查,确保平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强化纪律保障
各地要将防范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衡量教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监管缺失、群众反映特别强烈或产生较大舆情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加强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培训机构年检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落实工作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年检不得通过,并限期整改。
(四)强化宣传保障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阵地作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客观回应社会关切,为培训机构监管政策的宣导和平台的推广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学生和家长参考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黑白名单和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保障平台理性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积极举报和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办学机构;主动要求机构提供平台、专用账户和保险相关信息,与机构签订规范合同,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