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户一致
第一顺位,适龄儿童和父(母)居住的房屋在学校招生片区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是适龄儿童父(母),适龄儿童与父(母)属同一户籍,户籍地址与该房屋地址一致。
第二顺位,适龄儿童和户主居住的房屋在招生片区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是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适龄儿童与父(母)及(外)祖父(母)属同一户籍,户籍地址与该房屋地址一致。
(2)人户不一致
第三顺位,适龄儿童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内,父(母)居住的房屋在学校招生片区内,产权为适龄儿童父(母)所有,适龄儿童户籍与该房屋地址不一致。
第四顺位,适龄儿童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内,户主居住的房屋在招生片区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是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适龄儿童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属同一户籍(适龄儿童父母均不属于该户籍)。
第五顺位,天元街道、孝感街道、东湖街道、华强沟水库等项目拆迁户,按其拆迁合同,还未安置的,在原户籍所在地招生片区申请学位;已经安置的,按安置地址所属招生片区申请学位。
第六顺位,适龄儿童户籍属于学校招生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适龄儿童与父(母)居住的房屋在市区,该房屋产权所有人是适龄儿童父(母)。
第七顺位,适龄儿童与父(母)租住的公租房、廉租房或单位房在学校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和父(母)的户口簿地址与租住地址一致,提供房屋产权、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八顺位,适龄儿童户籍属于学校招生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适龄儿童与父(母)租住的房屋在市区,提供房屋产权、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明。
第九顺位,适龄儿童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内,户籍所在房屋产权人为非直系亲属,该住房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实际唯一居住地,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和居委会证明。
第十顺位,户籍在学校招生片区内但未达到以上“人户不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