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202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对象还必须对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惠东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
2.具有惠东县外、惠州市内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须在惠东县缴交养老保险。
3.非惠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其监护人惠州市内户籍的,须在惠东县缴交养老保险;其监护人非惠州市户籍的,须办理在惠东县的居住证,且在惠东县缴交养老保险。
4.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 学生管理办法》(惠市教〔2019〕303 号)所列条件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公办学校招生办法
(一)持有惠东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镇(含街道、度假区、旅游区,下同)公办学校就近安排学位。
(二)符合入读条件的居住地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报名方法。
1.报名时间和地点:平山街道、大岭街道、吉隆镇、黄埠镇公办学校接受符合入读条件的居住地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报名时间另行通知,其他镇由中心小学(学校)、中学确定报名时间并报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名时间在7月20日前结束。报名地点设在相关学校校园内。
2.报名提交审核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学校核查后当面归还)
(1)符合入读条件的居住地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小学一年级提交审核材料
①适龄儿童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无具法律效力材料印证适龄儿童与监护人法定关系的,需提交适龄儿童的出生证,下同。
②住房保障材料(以下其中一项为准,下同):监护人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如不动产权证在办理过程中,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自建房则提供不动产权证办理受理回执);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自建房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和水电缴费发票(票据);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小产权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付款凭证和水电缴费发票(票据);租房户提交《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缴税发票。
(2)符合入读条件的居住地户籍小学毕业生报名初中七年级提交审核材料
①小学毕业生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②住房保障材料。
③《学籍基本信息表》(此表由学生毕业学校打印交由其监护人,须加盖学校公章,下同)。
(3)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报名提交审核材料
①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②住房保障材料。
③《学籍基本信息表》(申请七年级学位提交)。
④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学校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必要时可到相关部门核查或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进行家访,以证实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监护人必须主动向学校提交小孩入学所需资料,并主动如实配合学校核查相关材料。否则,学校不予安排学位。
(三)监护人租房的居住地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含符合《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况的国际人士和港澳台人士随迁子女、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报读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监护人必须是在租房所在地圩镇(县城)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如果经县自然资源局查实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按照自有产权住房学区范围安排学位;经县自然资源局查实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交《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缴税发票,且房屋租赁期限至少须至报名截止时间方可按照租赁房学区范围安排公办学位。监护人既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又无办理有效房屋租赁手续的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平山街道由县教育局根据该街道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其他镇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四)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申请入读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的,均需要参加积分入学,积分达不到入读公办学校要求的,可自主选择回户籍地学校就读或到民办学校、其他地区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入学(特殊群体子女除外)。积分入学具体事项详见《惠东县2022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工作实施细则》。
(五)随亲在外生活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入读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的,在规定报名日期内,服务范围学校不得拒收。
(六)落实各类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应急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子女、高级人才子女、民营企业、“新升规”工业企业引进的外地户籍高层次人才子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在县城从事环卫工作的环卫工人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入读普通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执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贯彻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20〕131号)、《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消防支队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惠应急〔2019〕163 号)、《惠州市加快引进和开发使用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惠市委发〔2008〕45 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十二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0〕59号)、市级以上人才工程(包括拔尖人才、首席技师、天鹅计划、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等)政策、《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 号)、《中共惠东县委 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东县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的通知》(惠东委〔2012〕45 号)、 《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惠市教基〔2020〕4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惠东府纪〔2008〕42号)或《惠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惠州市促进特殊教育公平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惠市教〔2020〕238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