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5)驻潮南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二、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已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三、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已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的不用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验证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四、体检合格证明
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区(县)认定机构,区(县)认定机构在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函件报送市认定机构,由市认定机构统一报省办理相关手续。待函件办理完毕后,区(县)认定机构到市认定机构领取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并通知申请人。
六、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
信息系统上传的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
七、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八、参加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无需提供原件。
若有需要可咨询汕头市金平区教育局:0754-8723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