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城城区市直学校一年级招生办法
1、符合“两个一致”优先保障入学。作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的房产须为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拥有且为完全产权,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不作为入学依据。
2、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依据无城城区居住证地址统筹安排。
3、属下列情况之一,本年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确已入住新购住房或回迁安置房、已入城区户籍暂未办理房产证的,按实际居住地入学。
②无城城区原征迁户未安置的,按原房产证地址入学。
③无城城区户籍、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没有无城城区房产的, 统筹安排入学。
④无为市非无城城区户籍适龄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无城城区房产的,统筹安排入学。
⑤对第二代确因在城区无住宅用房、祖孙三代户籍在一起且婚后一直随其父母或岳父母(第一代)三代同住一处的,第二代的适龄子女(第三代)入学,可依第一代房产材料审定。
二、无城城区中心学校招生办法
1、申请入学房产的产权人须为适龄儿童或法定监护人,且必须拥有完全产权。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在房产和户籍所属服务区的小学入学。确认新生入学的居住地(家庭住址)以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本人户籍、房产证地址为准。入学对象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以实际居住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户籍、房产地址为准。作为入学依据的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不作为入学依据。
2、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居住证地址在无城城区中心学校所属小学服务区的,由无城城区中心学校统筹安排。
3、房产或户籍在无城城区中心学校所属小学服务区的,本年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确已入住新购住房或回迁安置房、已入城区户籍暂未办理房产证的,按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小学入学。
②原征迁户未安置的,按原房产证地址所属的小学入学。
③无城城区户籍、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没有无城城区房产的,由无城城区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④非无城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无城城区房产的,按房产证地址所属的小学入学。
⑤对第二代在城区无住宅用房、祖孙三代户籍在一起且婚后一直随其父母或岳父母(第一代)三代同住一处的,第二代的适龄子女(第三代),按第一代房产地址所属小学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