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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的规定是什么?
(1)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重修;
(2)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
(3)重修课程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
(4)对于不能安排补考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随下一次选课,并参加考核,其成绩记载为补考成绩;
(5)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违纪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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