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下半年庐山市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及条件
一、认定对象
1.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为庐山市,并已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申请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在庐山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且无犯罪记录)。
3.部队驻地在庐山市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港澳台学历和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申请人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且考试合格;或者纳入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对外汉语和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暂不受理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
(五)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法不予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 资格的人员。
2.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联系方式
1.咨询电话:庐山市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0792-2662328
2.现场确认点电话0792—2650255
联系人:于老师
电话:15270209005田老师
电话:15779283216微信:庐山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