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福建省外户籍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有效期满换领及其他原因换领(换发)。
2.未满16周岁须监护人陪同办理。
3.证件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可申请证件有效期满换领。
办理流程:
1.申领人持申请所需材料,到受理部门户籍窗口核对人口信息,并免费拍摄制证相片。
2.信息核实无误的,户籍窗口采集申领人指纹信息,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签字),缴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制证完成后,根据申领人办理时选择的领证方式:
(1)选择到受理公安派出所领取的,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或委托亲属代领,代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
(2)自愿选择快递方式领取的,由邮政速递按指定的福建省内地点投递。
所需材料:
原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自成功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之日起45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20元(其中,损坏换领4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受理部门:
现居住地公安机关。
注意事项:
1.选择快递方式领取的,在邮政速递公司送达证件后,收件人自行与其结算速递费用。
2.受理部门中的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在就业、就学、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仍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⑴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⑵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
⑶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