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确定,以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卫生健康部门发布通告为准。
8月我市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符合启动条件。
二、补助标准
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向上述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即补助金额等于参保人数乘以500元。其中参保职工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参保职工人数计算方法为该企业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当月的平均参保人数,参保职工人数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三、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
(1)免申请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行“免审即享”,无需企业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将补助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2)依申请发放。属于补助对象的企业在我市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1个月后仍未收到补助的,可致电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或登录省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补助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个月内审核、发放。
四、注意事项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按其实际用工人数发放补助,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僵尸企业不在补助对象之列。
(2)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留工培训补助,以第一次符合启动发放条件时应发放的补助金额为准。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3)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后,如单位自查不符合享受条件的,请主动联系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收到的补助资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比对,属于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补助的,企业有义务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上述补助资金。
(4)对存在欺诈、冒领、骗取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终止事项办理,并从发放待遇的对公账户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扣回多领取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