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范围
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及以下的柴油车。
享受提前淘汰补助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
2.车辆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3.车辆提前报废时间满1年(含)以上的;
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方式为:
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的起算日期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报废拆解日期。车辆报废拆解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
4.车辆发生转移登记的,以2021年1月1日前的登记地为准。
下列车辆不予补助:
1.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2.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3.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苏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车辆
4.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或非依法报废注销的车辆;
5.已享受其他相关报废补助政策的车辆。
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内,国Ⅲ以上柴油车自愿提前淘汰的,可以按照同类车型最高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报废的,按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按照补助标准的80%进行补助。
申请时间
202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逾期不再受理补助申请。
申请地点
柴油车淘汰补助申请根据机动车登记地,由属地受理。车辆发生转移登记的,以2021年1月1日前的登记地为准。
张家港市受理地点: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张家港市沙洲西路2号)
咨询电话:58673623
常熟市受理地点:常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汽车报废办理中心(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洋蕾路53号)
咨询电话:52300224
太仓市受理地点:苏州市苏协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分公司(太仓市城西南路202号,G204国道新浏河大桥南300米右侧)
咨询电话:53402831
昆山市受理地点:苏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昆山市高新区银淞路10号)
咨询电话:57790639
吴江区受理地点:苏州市苏协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分公司(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字路158号)
咨询电话:63421328
吴中区受理地点:吴中区公安交通车管服务中心(吴中区北官渡路50号)
咨询电话:65622535
相城区受理地点:相城区公安交通车管服务中心(相城区御窑路1806号)
咨询电话:69398122
姑苏区受理地点:姑苏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
咨询电话:65581036
苏州工业园区受理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车管服务中心(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248号)
咨询电话:62879375
苏州高新区受理地点:苏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虎丘区科普路50号)
咨询电话:68753019
申请流程:
一、车辆报废注销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交给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并依法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助申请办理
车主在补助申请受理地点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苏州市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可在受理点领取或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suzhou.gov.cn下载);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用于申领补贴资金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4.车主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个人车主提供居民身份证,单位车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备案机构发放的注册备案证照);
5.车主银行账户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个人车主提供本人银行卡,单位车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许可证》);
6.单位车辆需提供《非财政供养单位车辆承诺书》(可在受理点领取或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suzhou.gov.cn下载);
7.补助申请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材料审核
1.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受理点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当场告知退回;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交予车主。
2.补助申请手续受理后,昆山生态环境、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审核未通过,及时通知车主。
四、补助资金发放
补助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的,财政部门在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车主提供银行账户错误或状态异常的,及时通知车主处理,银行账户更新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2024年6月30日前,经通知后仍未提供有效银行账户的,视为车主放弃补助资格,不再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
其他要求
对非法回收拆解,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