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登记及变更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8〕57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门特病鉴定结论登记和鉴定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办理流程】
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经门特病鉴定机构鉴定符合门特病标准的,按规定在鉴定机构联网办理登记。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人员持有关材料,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参保人到本人选择的门特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可享受门特病相关医保待遇。
需要变更门特病治疗医院或药店的,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变更,也可到门特病登记鉴定医院或医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地点及办理材料】
1、联网登记:由鉴定机构办理;
2、分中心登记: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变更)审批表》原件(一份,从本市具备门特病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取得,异地就医登记人员无需提供,见附件);
④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病理报告、就诊记录等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份,具体病种参照津人社局发[2018]57号文件执行);
3、门特治疗医院、药店变更:
①“金医宝”手机app、自助机、网厅办理,无需材料;
②分中心办理的,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注意事项】
首次门特鉴定登记在异地的参保人,如返回本市居住,需要由本市门特病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并登记。
门特病种类(13种):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抗排异治疗、癌症放化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