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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市外户口迁移(工作调动迁入)
办理条件:
①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招录、工作调动等原因申报本人及其随迁人员户口迁移的,
②县级公安机关凭具有调配权的人事、组织部门的证明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公安厅关于简化户口落户手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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