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高技能人才奖补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凤凰英才”计划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强市的意见》(唐发〔2021〕26号)精神,强化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市人社局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
每年由唐山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唐山市高技能人才的奖励资金。
二、奖励对象
(一)全职引进和培养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团队或个人;
(二)全职引进或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通过评选)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
三、奖励标准
(一)对我市全职引进和培养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我市全职引进或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通过评选)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于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多次奖励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资料
(一)唐山市高技能人才奖励经费申请表;
(二)团队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表彰决定和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全职引进的团队或个人需提供)。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团队或个人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单位)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