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提取公积金申请指南
提取对象及条件:
公租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本市公租房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租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租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租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生效中的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提取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或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
委托逐月提取
申请人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官方微信“上海公积金”、手机APP“上海公积金”)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补充提取
申请人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前往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
提取材料:
(一)委托逐月提取
1、在线申请:申请人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二)补充提取
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申请,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租赁提取期限、手机号码等信息: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提取流程:
申请人应当本人在线或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交并确认提取申请,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相关信息并遵守相关承诺,如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参与委托逐月提取或补充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公租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定。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租赁情况、婚姻信息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委托逐月提取
申请人的委托逐月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月支付:
1、每月上半月(每月15日17: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予支付,次月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首月或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当月租金不予支付。
(二)补充提取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月提取限额:
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异议处理途径:
申请人对公租房租赁信息或婚姻状况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相关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备案、租金支付凭证或婚姻状况等材料申请复核。
其他:
1、《<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操作细则(试行)》(沪公积金〔2015〕31号)、《<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18〕74号)中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申请人租住经房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认定符合条件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租赁企业的公租房,根据企业和申请人双方自愿原则,仍可按照《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验租赁信息的通知》及相关细则等规定办理。
3、关于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又称冲还租)业务,仍按照《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14〕22号)等规定办理。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