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对认定后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予以救助。同一对象多重身份,待遇不叠加享受,按身份中的最高待遇执行。
1.普通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2.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3.住院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对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对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具体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