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德安县户籍的0-7岁的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重点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另文规定)。
二、申请流程
(一)自愿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德安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确定。
县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县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后,由县残联审核确定。
(三)实施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选择在本省、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县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也可选择在外省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四)费用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县残联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同县财政部门确定。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同县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2.已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自负部分由县残联通过财政在救助标准范围内给予救助补贴;自负部分低于救助补助标准的,按自负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