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指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抚、扶)养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5.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或复审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或复审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确定。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或开具的收入证明工资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扣除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收割等成本);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或总重量)核算(扣除饲料、防疫、雇工等成本);未到出栏季节的,不计算收入。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3.财产净收入。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得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户籍地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抚、扶)养费=[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月低保标准×1.5]×家庭人口数×30%÷被赡养人数。
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家庭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申请低保时应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为:在领取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将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低保;如果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对于除养老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保险费,由各县市区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重置费用按照当地返迁房平均面积、平均价格和平均装修费用计算。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纳入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
(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5.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6.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各类福利补贴等);
8.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低保家庭刚性支出认定方法
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家庭刚性支出原则上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据实认定。
刚性支出主要是指教育刚性支出、医疗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和残疾保障刚性支出。
1.教育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学前教育保教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支出;其中确需就读非公办学校,且所需学前教育保教费、学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计算。
2.医疗刚性支出:重大疾病患者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3.住房刚性支出:城市居民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已被有关部门鉴定为C级以上危房,或已申请住房保障(正在轮候期间)未领取住房补贴,为解决基本居住问题支出的租赁费用(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已成为危房需要修建或改造的支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平方米)。
4.残疾保障刚性支出: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配备康复器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必要支出。
(五)家庭刚性支出和其他成本扣减方法:
刚性支出在家庭核算出的月总收入中予以扣除,家庭中同时有多种或多个同类对象的,进行叠加扣除。
1.教育刚性支出扣减:在校学生分为两类情形扣减,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内学生,扣减标准为每个学生200元;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外学生(全日制本科前),扣减标准为每个学生500元。
2.医疗刚性支出扣减:申请提交之日起,前一年内患病群众累计费用在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在五千元以内的不予扣减;个人自付部分在五千元(含)至一万元之间的,扣减500元;个人自付部分在一万(含)至两万元以内的扣减1000元;个人自付部分在两万元(含)至五万元之间的扣减2000元;个人自付部分在五万(含)至十万元之间的扣减3000元;个人自付十万元(含)以上的扣减4000元。个人自付部分以医疗费用报销信息或购药费用凭据认定。
患普通慢性病扣减300元(可以不依据票据,以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慢性病进行对象认定);患重特大疾病需后期门诊治疗的扣减500元(有票据证明)。
3.住房刚性支出扣减:租住房屋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认定,房屋租赁价格折合为每月每平方价格,在城区租赁房屋的以每个家庭成员15平方米核准,在农村租赁房屋的,以每个家庭成员30平方米核准。
没有租赁合同的不予扣减。
4.残疾康复恢复期刚性支出扣减:残疾人康复恢复期费用按实际支出扣减,每月最高扣减不超过200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性福利不作冲减。非康复期费用不予扣减。
5.其他刚性支出扣减:
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按月核算扣减。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总值和规定使用年限或平均使用年限按月核算扣减。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月)=生产性固定资产总值÷规定使用年限或平均使用年限÷12
务工类就业成本,指到务工地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等,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依据票据)。在务工地需要租赁住房的,房租以租赁合同为准(租赁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算),合同金额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房租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房租水平计算扣减。
赡养、抚养、扶养费扣减按照实际支付给被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金额扣减,实际支付金额不是定数的,以申请或复审前六个月平均数核算,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的,不予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