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条件
学费补偿要求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
办法明确陕西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从实际入岗之日算起),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1、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现有基层单位,但仍在本办法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的,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
3、对于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本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不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
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范围
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
1、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乡镇财政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金融、通信、烟酒(原材料种植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三、补偿最高限额
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
研究生12000元/学年。
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服务期满3年经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四、补偿申报时间
符合补偿条件毕业生毕业后的第三年进行申报
1、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符合补偿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三年正常申报,毕业后的第四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2、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向所在高校递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毕业生所在高校对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就业情况、缴纳学费、助学贷款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学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返还毕业生。
3、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后,按原招录招聘渠道,依次向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递交毕业时经高校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对毕业生基层单位服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每年9月底前,由毕业生本人将相关材料递交至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详细审核办理方法及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名单,可登录陕西省教育厅网站查询。省财政厅审核后于11月底前将补偿经费下达市县。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费后,根据审核通过的明细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经费兑付到毕业生个人。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及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