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职工医保转诊治疗规定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从市内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特定病种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情况一:参保人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即:住院——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81%、退休83%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75%、退休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70%、退休75%
门诊——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5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45%、退休人员50%
情况二: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就医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即:住院——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61%、退休63%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55%、退休6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50%、退休55%
门诊——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35%、退休人员4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30%、退休人员3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25%、退休人员30%
情况三: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急诊抢救除外),不予报销。
【拓展阅读】
肇庆职工医保市内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职工医保: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91%、退休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85%、退休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80%、退休85%。
肇庆职工医保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