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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本补贴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不同时享受,与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金燕”人才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2.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的,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享受待遇。
3.申请人自创业注册登记起3年内未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4.申请人在享受补贴期间存在单位停止经营、社会保险欠费等情况的,终止创业社保补贴享受资格,停发补贴资金。
5.对弄虚作假申报、领取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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