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1.广东省户籍居民;
2.驻珠部队的现役军人;
3.持珠海签发有效居住证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
4.珠海市户籍居民的非广东省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
5.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非广东省户籍60周岁以上父母和16周岁以下子女;
6.珠海高等院校就读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大学生;
注:以上申请对象不包含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市户籍、 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除外)。
外地人在珠海办理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所需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不同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属于申请对象第3类的申请人,提交珠海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属于申请对象第4类的申请人,提交珠海市户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需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珠海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属于申请对象第5类的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就学就业证明(属就学类的需提交珠海市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属就业类的,需提交在我市连续缴满1年以上有效的单位社保证明);提交在珠海就学就业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在珠海市就学就业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属于申请对象第6类的申请人,提交珠海市高等院校的在学证明。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亲属关系为配偶和姻亲的,每次办理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亲属身份证明。
4.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及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学、就业的,提交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