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据长寿区有关部门收费标准、市场调查情况、被征收房屋整体情况,按照公平补偿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征收项目名称: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以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征收补偿对象
长寿经开区兴港大道(化工新材料园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所有权人。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以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参照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
一、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一)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现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