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廊政发[2020]11号)规定:市区常住城镇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1、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以下,且家庭财产在45万元以下;
3、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单身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在中心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
4、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在中心城区租赁住房居住,并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安部门租赁备案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本地工作未满5年且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或个人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以下;
7、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中心城区居住证或者具有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户籍(只限安次区),并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5、个人或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8912元)以下;
6、用人单位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四)以上申请条件中:
1、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申请当年达到26周岁的单身家庭。
外来务工人员可携带配偶和未婚子女以家庭申请,但配偶为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需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新就业职工及个人申请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家庭对待。
2、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优抚对象(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下同)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个人或者家庭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4、自有住房是指自有产权住房、自建房等住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不属无自有住房。商业门店、写字楼等其他房产视同为自有住房。房产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房产的,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5、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在中心城区内机关、团体、事业及经工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单位工作。
6、外来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名义申请,避免申请人后期入住重复变更人口数量。
7、廊坊市中心城区是指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龙河高新区、万庄镇、北史家务乡、北旺乡、南尖塔镇、杨税务乡、九州镇等行政辖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中心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转让面积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房产除外);
2、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包括:双方父母名下在中心城区住房大于各自家庭子女数量的;未列入家庭成员的子女在中心城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5、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一)线上申请及受理
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可通过“冀时办”APP公租房申请。
“冀时办”APP公租房申请公众端操作简要指南:
第一步,打开应用商城,下载“冀时办”APP
第二步,进入“冀时办”APP 登陆后进行实名认证。填写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后进行人脸识别,完成实名认证。
第三步,在“冀时办”首页左上角选择所在城市(选择到市级即可),并进入“住建”模块。
1. 进入“公租房”系统。
2. 点击“资格申请”后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可在“进度查询”中查看办理进度,如果有填写错误的内容可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后重新提交。
(二)协助线上申请及受理
对于年龄较大或不熟悉“冀时办”业务流程的,所辖居委会(乡、镇政府)协助完成申请。
1、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并携带相关上传“冀时办”材料扫描件或资料照片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居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协助申请人完成“冀时办”APP的下载、线上申请相关填报工作。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非企业的到单位所在地)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申报。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协助申请人完成“冀时办”APP的下载、线上申请相关填报工作。
(三)初审
按照业务流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线上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真实性及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财产、房产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对填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完善。
同时,协调辖区各居委会,按照5%至10%的比例,通过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组织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要填写《入户调查表》,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走访要做好调查笔录。入户调查材料经街道办(乡、镇政府)汇总后在公租房APP政务端上传,由区住建部门存档备查。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提交上级审核部门——区住建部门。
(四)审核及公示
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利用全省联审联查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房产、人口、婚姻、收入、财产、社保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联审联查信息反馈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转至区民政部门,对资产和车辆、低保等事项进行再次确认,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区住建部门统一上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市住建部门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在“廊坊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按照省厅要求,做到随时受理,集中公示、集中分配。结合廊坊工作实际,实行每季度公示1次,分配视具体情况开展。区住建部门每季度的第三个工作日,将上个季度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上报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汇总后,在本月的10天内协助三区住建部门完成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取得保障资格。并由区住建部门录入公租房系统公示栏中,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结果。
(五)备案及抽查
区住建部门将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名单报市住建部门备案,由市住建部门登记为轮候对象。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抽查。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需要上传“冀时办”APP系统的材料清单
(一)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2、申请家庭的资产证明;
3、申请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为中心城区非城镇户籍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需要提供经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
(二)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身份证;
3、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身份证;
2、配偶及未婚子女身份证;
3、申请人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为中心城区非城镇户籍的需提交宅基地、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本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本市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军官证》、《士官证》、《退伍证》、河北省优待证、优抚证件等有效证件或者相关证明,本市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
四、法律责任
填报信息需真实有效、承诺内容需属实。如有虚报瞒报,自愿承担全部责任(退出公共住房保障,返还期间所得利益)。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家庭情况发生变动变化,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退出申请)。经联审发现未及时办理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故意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区住建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咨询电话: 安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16—7161167、广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16—2012178、廊坊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16—6072877
中国建设银行廊坊分行:0316--2399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