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波医保跨年年终结转注意事项
宁波医保参保人员将跨入新年度。宁波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关注医保年终结转相关事宜。
2023年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
(一)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接入省“智慧医保”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医保发〔2022〕12号)文件精神,2023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当年账户预计入将根据2022年12月参保所对应的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对应的个账计入比例进行计算,一次性计入12个月;其中,2023年涉及跨45周岁、70周岁年龄段人员,年初将根据实际年龄变化逐月计算后,预计入12个月当年账户。按我市职工医保政策,在职参保人员(包括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2022年12月本人参保所对应的基数预计入,45周岁以下计入比例为3.4%;45周岁(含)以上计入比例为3.7%。退休人员个账月计入标准为2022年度月计入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另外,2023年,我市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甬医保发〔2022〕39号)精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每年45元长护保险费,每年1月1日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所以,2023医保年度个账预注入时,同步从预注入的当年账户中扣减长护保险保个人缴费45元。
以退休人员为例,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280元,2023年度12个月预计入金额为3360元,扣减45元后计入金额为3315元;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305元,2023年度12个月预计入金额为3660元,扣减45元后计入金额为3615元。
(二)参保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终结转后转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其中在2022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停保、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原预计入资金与实际不符的,在年终结转时按规定予以补足或扣回,补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
(三)新医保年度开始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新医保年度最近一次的医疗费结算票据或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医保”专区查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2023年度我市医保政策调整
(一)本市院外检查治疗或购药政策调整
本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可凭《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单》直接结算,相关费用纳入该次住院医疗费累计计算。
(二)“天一甬宁保”一站式结算
2023年1月1日起,我市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浙里惠民保·天一甬宁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其中的责任一(住院及特病门诊)对应的相关医疗费用,通过“智慧医保”系统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实时刷卡(码)结算的,与基本医保实行一站式结算。
医保跨年度期间就医结算需要注意2件事
1. 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正常提供服务
本次年度结转为我市自上线省“智慧医保”系统后首次尝试年度不停机结转。年度结转期间,省“智慧医保”系统、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正常运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可正常刷卡结算。
2. 跨年度住院的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按新年度计算
按照医保政策,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医疗费结算时所在的年度确定,如果参保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入院治疗,在2023年1月1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计算到1月1日后的新年度,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例如:参保人员如2022年12月25日住院,2023年1月2日出院,则本次住院医疗费按2023新年度进行累计计算。
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2022城乡居民医保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需跨年度连续住院的,为避免占用2023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住院累计额度,个人可自愿选择在12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